1、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拟定本条例。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收入。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薪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规定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赞同,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实行本条例的状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薪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根据年休假薪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赔偿金的,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拟定本条例的推行方法。规定本条例自1日起实行。
2、带薪年假薪资如何算
带薪年休假薪资的计算涉及几个重点,包含基本薪资的计算、未休年假的补偿等。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推行方法》,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薪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假如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日平均薪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其中1倍为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另外2倍为补偿。除此之外,假如职工因本人缘由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对于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基于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不足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的计算也遵循类似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