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一般会提供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供投保人参考,有时还会由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的保险公司会以保单签名由别人代签为由,倡导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时会紧急的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第一,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协商,就合同的条约达成共识,有时因为投保人不识字等缘由,可能就会由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
第二,假如由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不可以简单地否定合同的效力。
法律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假如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所以保险合同虽为保险代理人代签,但只须投保人已经足额交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最后,应该注意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约也不可以因此无效。
现在保险公司销售的各类保险,基本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合同,假如保险公司借助格式条约排除去投保人的要紧权利或者免除我们的主要义务,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约将被认定为无效。假如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投保人看到了投保单中对免责条约的提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约,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不生效,保险公司不可以据此拒赔。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并亲自签字或者盖章,尽可能防止由保险代理人签字,产生非必须的纠纷。假如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由保险代理人代签为由拒绝赔付的,投保人可以依法维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