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乡镇综合体制改革,加大地价管理,预防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县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进步,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湖南土地市场管理方法》和湖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建议》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赞同,决定调整出让金征收标准,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原划拨土地用权用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售,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根据原批准作用与功效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产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原批准作用与功效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作用与功效的现时划拨土地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用权出让金。现在,暂按本条第项规定标准实行。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用权出让金,且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适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2、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用权的,熟地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能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经营性用地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能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能低于成交价的50%。
3、土地用户经获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赞同,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作用与功效的,需要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用权出让金:
原批准作用与功效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作用与功效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能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产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能低于差额的40%。
原批准作用与功效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作用与功效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能低于差额的35%。
原批准作用与功效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作用与功效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按该条第项规定实行。
改变作用与功效后出让年限按新作用与功效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首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4、土地用户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借助条件但不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的,需要经原批准机关赞同,并签订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不补交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