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补充条约有效吗
合同中的补充条约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格式条约和补充条约的约定不同时,应以当事人另行约定的补充条约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楚,依据前条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水平需要不清楚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根据行业准则履行;没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根据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清楚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履行地址不清楚,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履行方法不清楚的,根据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
履行成本的负担不清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缘由增加的履行成本,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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