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售税费有什么
(1)营业税及附加:
1、按出售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和契税:
1、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缴纳3%的契税。
(3)土地增值税:
1、按获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获得土地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本钱、成本;与出售房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便捷,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2、有关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和出售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用权出售是指土地用户将土地用权再出售的行为,包含供应、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借助土地的,土地用权不能出售。
第二十条土地用权出售应当签订出售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用权出售时,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用户通过出售方法获得的土地用权,其用年限为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法年限减去原土地用户已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用权出售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出售。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土地用户出售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随之出售,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出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售,应当根据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出售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用权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
第二十七条土地用权出售后,需要改变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作用与功效的,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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