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打造
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职员打造基本医保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保号码。职工基本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能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保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打造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准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职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区域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就诊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职员调离当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没办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职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职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毁,需更换新卡的,本钱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准时持有关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成本,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诊购药和结算医疗成本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房服务职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公告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房不能拒收卡资金,不能为持卡职员兑换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