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分割婚诉讼中拆迁安置房
1、结婚以前一方爸爸妈妈的个人财产,结婚以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状况。
结婚以前一方爸爸妈妈的个人财产,结婚以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状况,笔者觉得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讲解》第29条“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之规定。假如爸爸妈妈没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同财产。结婚以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以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状况。
2、结婚以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法获得拆迁安置房,且没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觉得,此状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不过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获得于结婚以前。假如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一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笔者觉得,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法获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可以改变拆迁安置房为结婚以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子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一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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