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胁迫的婚姻应在何时内提出撤销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遭到胁迫的状况下缔结的婚姻,受害者可在一年时间内行使任意撤销之权利。
所谓婚姻胁迫,是指推行者以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名誉形象、财产利益等方面导致紧急损害作为威胁方法,强迫他们违反内心真实意愿而签订结婚手续的违法行为。
然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时效则遭到除斥期间的严格制约,除斥期间仅有一年,申请人需要于婚姻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文件,不然撤销权即告无效。
另外,若当事人因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产生的结婚意愿遭到胁迫,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该段婚姻关系,但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算起在一年内提出相应申请。
超乎除斥期间以外的任何时候,受害人将失去撤销权,没办法第三提出取消已婚状况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胁迫的婚姻撤销后是不是是无效婚姻
在遭到威胁或胁迫的状况下缔结的婚姻,虽然被宣告撤销,但并不等同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为违背法定要件而自始至终不可以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经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民政机关宣布其效力归于消灭的婚姻。
两者虽然都带有“无效”两个字眼,但本质上存在着不同。
当事人所领取的结婚证依旧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它的撤销意味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继承等有关事宜需要重新处置而已。
换句话说,婚姻的有效性并不是在于形式上的合法性,而是取决于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同程度与是不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遭到胁迫的状况下缔结的婚姻,受害者可在一年时间内行使任意撤销之权利。
所谓婚姻胁迫,是指推行者以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名誉形象、财产利益等方面导致紧急损害作为威胁方法,强迫他们违反内心真实意愿而签订结婚手续的违法行为。
然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时效则遭到除斥期间的严格制约,除斥期间仅有一年,申请人需要于婚姻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文件,不然撤销权即告无效。
另外,若当事人因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产生的结婚意愿遭到胁迫,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该段婚姻关系,但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算起在一年内提出相应申请。
超乎除斥期间以外的任何时候,受害人将失去撤销权,没办法第三提出取消已婚状况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