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罪缓期实行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推行拘押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削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与剥夺部分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被判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假如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3)没有第三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紧急负面影响。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需要依法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好的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参考犯罪状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实行。
2、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通常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按期限内没办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办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推行拘押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削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与剥夺部分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被判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假如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3)没有第三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紧急负面影响。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需要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