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易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子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房子交易合同的形式
房子交易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要紧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产出售,应当签订书面出售合同……”。《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第28规定:“产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子交易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房子交易合同书面形式应包含如下种类:
正式房子交易合同
正式房子交易合同是房子交易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种类,内容一般包含房子交易合同的基本条约,如房子地方、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水平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约。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交易双方需要使用统一的房子交易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子产权登记机关总是需要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的合同文本,不然,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并不由于不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产品房交易时,需要需要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约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需要买受人签署,其中有些预约合同已经拥有本约性质,等于房子交易合同。二手房交易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需要,交易双方一般会依据协商一致的建议一同起草一份房子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用。
拥有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规定:“产品房的认购、订购、预约等协议拥有<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产品房交易合同。”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看法,产品房认购、订购、预约等协议是在开发商获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获得产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为保障买卖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拥有合同实质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觉得,司法讲解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成效一般,极易导致误导。第一,《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拥有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极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第二,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字。预约合同假如拥有了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产品房交易合同,不再具备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交易合同已经实质履行。即便预约合同未完全拥有《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只须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子交易合同成立。假如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讲解的规定,就会致使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子交易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讲解则不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房子交易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依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出售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去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子交易合同。记载双方房子交易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法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子交易合同。有的状况下,没书面合同,也没办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倡导房子交易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质履行证据,假如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子地方具体、房子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成立。笔者觉得,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子交易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需要可以证明三项事实:房子交易的意思表示、房子具体地方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