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与灵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灵通公司以刘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灵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灵通公司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灵通公司诉称,在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表明,灵通公司对刘飞试用期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刘飞本人认同的。当时因刘飞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灵通公司筹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刘飞主动提出需要公司延长其试用期,并继续进行考核,故双方签署了变更协议,双方系对变更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是合法变更劳动合同条件,不需要支付赔偿。
刘飞辩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系法律强制性规定,灵通公司觉得只须双方协商一致,就能变更试用期约定,是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刘飞已于首次试用期三个月届满后,依据法律规定自动转正。
海淀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双方争议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灵通公司与刘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第三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灵通公司虽倡导其双方合意变更,但上述抗辩建议缺少相应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建议不予采信。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宣判后,灵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保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通过何种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是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已经于首次试用期届满后转正。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灵通公司和刘飞第二次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应当支付刘飞三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劳动者应准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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