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假如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假如合同签订有缺陷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那样,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呢?
合同拥有可撤销是什么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首要条件条件。依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推行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是什么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
非常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是什么原因,借鉴了现在世界各国或区域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推行某种欺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他们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胁,迫使他们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借助别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他们同意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譬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1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需要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须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能不赞同该需要,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要紧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知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我们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他们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水平、规格和数目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致使行为的后果与我们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或者借助他们没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紧急受损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