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的定义是什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又有什么
根据现代法学概念,无效婚姻乃指夫妇双方并没办法定的结婚要件或者在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状况下所缔结的婚姻,此类婚姻没办法产生合法婚姻应有些法律效力,并且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
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被概念为无效婚姻:
第一,已构成重婚行为;
第二,存在着依法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
除此之外,还包含夫妻一方在结结婚以前所患有些医学上认定不应结婚的病症,当其结婚以后仍未得到治愈;
最后,就是法定结婚年龄未达标准者缔结的婚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行以来,原先包括于上述第三项中的“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这一特定情形已不再视为婚姻无效的法定缘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无效婚姻的孩子如何解决
在婚姻被确觉得无效应力之后,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有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法进行处置,即由爸爸妈妈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若协商很难达成协议,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一般而言,若你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那样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与其妈妈;至于年龄超越两周岁的孩子,其抚养权将依据愈加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进步的原则而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