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可撤销婚姻致始没有吗
可撤销婚姻并不是自其打造之日起即属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依据撤销权人是不是实质采取了撤销权利的行动来判断。假如在法定有效期内,撤销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撤销行动,那样此段婚姻关系将继续维持有效存在。
然而,若撤销权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了撤销权利,则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定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关系便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依据有关规定,无效或已被依法撤销之婚姻自初始便缺少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因次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更不享有合法夫妻所享有些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针对同居期内所产生之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认可的协议,则该问题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裁定处置,司法机关会依据尊重无过失人为原则作出公平公正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