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一方坚决不认可,应怎么样应付
在离婚问题上,若其中一方坚决不愿离开这段婚姻关系,拟离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组织介入进行调解工作,或者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除此之外,对于由人民法院处置的离婚纠纷案件,应当一直坚持必要的调解原则。
若经过审察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到了没办法挽回的地步,那样即便经过调解也无济于事的话,应当准许其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时一方不去法院如何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婚姻解体类别的诉讼活动中,如果是其中某一方被指定为被告方,且随后合法地接到出庭公告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审判,亦或是未经合议庭事先准许而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环节,那样,此状况下,合议庭理应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已学会的事实证据推行缺席审理并做出最后裁决。这样来看,即使一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参与庭审活动,合议庭依旧可以依据既定证据与法律法规,就该离婚纠纷事件做出公正的裁断性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