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依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紧急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越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方法、次数、风险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方法、数额、次数、风险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