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发生的交通事故诉讼及1日后的湖南全省的交通案件)
湖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根据湖南统计局7日发布的《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多数数据可参照该文件实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4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1035元;
十级伤残具体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实质支出计算。
2、残疾赔偿金:
3、被抚养生活活费:
4、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建议确定或者法医鉴别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一千至五千元。
5、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6、交通费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大约500至元之间。
7、护理费: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天天100元左右。
8、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天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低于10万元
十2、后续治疗成本:
参照司法鉴别中心的法医鉴别结论确定或者实质发生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