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期利益损失是如何计算
1.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依据“可预见规则”,损失赔偿额应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这包含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
2.遵循“减损规则”,非违约方有责任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未采取合理手段致使的扩大损失部分,不能需要赔偿。
3.还需考虑“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原则,即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应从赔偿额中扣除,且双方过失应相互抵消。这一系列规则旨在确保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公平原则。
2、预期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你,在预期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人民法院采取合理分担的原则。
1.违约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手段致使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与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等情形。
2.非违约方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买卖本钱。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举证责任可依据案件具体状况由非违约方承担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以确保举证责任的公平与合理。
3、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规范
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规范打造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基础之上,而非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
1.赔偿标准需考虑合同履行时而非缔约时的实质状况,包含守约方的盈利能力、客观条件等特殊情形。在确按期待利益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以普通人的规范来衡量。
2.当信任利益与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计算标准相近或一致时,需遵循“世界规则”,即受害人不能因累加不同权利倡导而获得超越实质损失的赔偿。
在多种请求权并存的状况下,原告享有选择权,但应确保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