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的缓刑标准是如何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法规,大家可以得知,宣告缓刑的具体规范如下:针对那些遭判处于拘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者,若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即应有权被宣告缓刑:1.犯罪性质相对轻微;
2.有深刻检讨之意;
3.不再有犯罪可能性;
4.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社区带来显著恶劣的影响。
而对那些尚未成年、妊娠中的女人或者已经年届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士进行罪犯审判时,应该传统地对他们给予缓刑的机会。
此外,当依法宣布对犯罪分子给予缓刑时,在场成员还可根据犯罪状况,限制被宣告缓刑者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参与特定活动,严禁他们进入特定地区和场合,并与特殊人物维持距离。
假如被宣告缓刑的囚犯需要承担附加刑罚任务,那样这类附加刑责仍然得予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好的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参考犯罪状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实行。
2、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案底
刑事拘留在实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法,只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因此并不拥有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直同意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见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推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且该种刑罚适用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犯罪情节需要显著轻微;第二,犯罪者须有真诚的悔过表现;第三,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并且缓刑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导致严重干扰。对于特定群体,比如未成年人、孕妇与年龄超越75周岁的老年人,在考虑是不是给予缓刑时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和考量。在缓刑实行期间,可以依法对罪犯推行一定量的活动限制,但原判所附带的刑罚仍然需要严格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