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容易见到的可能影响到借贷效力的情形有:非法筹资、诈骗、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总结来讲以上行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状况。其中,最为容易见到的有职业放贷人、套路贷、非法筹资、赌债等非法债务,对于以上状况需要区别来看。
1.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本质是高利放贷,通过私下约定高额利息与复利计息、频繁高额结算新借条、收取砍头息等形式进行放贷,此类行为依据情节轻重,部分或许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置有关纠纷;部分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该借贷关系依法也应被认定为无效,若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倡导权利的,借款人应返还实质借得的本金并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
2.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抵押”“担保”等有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法形成不真实债权债务,并借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使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活动中一般涉及到伪造文件、文书,暴力胁迫等方法,民间借贷只不过违法犯罪的表面名义,此时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受害人应当准时报警,由公安部门对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进行处置,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也需要分别处置。
3. 非法筹资容易见到于近几年的点对点投资行为,当投资商品没办法兑付时,受害人会依据投资行为中业务员或者企业的还款承诺、亦或名义上的借款合同倡导还款。此时应当第一确认有关公司是不是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罪名而被处置,假如有关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公安部门会依据被查处企业的账目统计犯罪金额、受害人数,对于出资人的款项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的方法进行处置,并依据审理状况返还给受害人,该笔款项若已经在刑事范畴内得到了处置,就不再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4. 赌债等非法债务。依据法律规定,赌债、毒债等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行为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以赌债等名义起诉到法院需要偿还的,法院不予处置。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赌博中,向别人借款并打下欠条,欠条上写的是由于其他缘由,而借款人倡导是赌债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可以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