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牵动了亿万大家的心,全国各省市采取了一级响应策略,虽然新冠肺炎病毒势不可挡,但大家只须科学防控就不必恐慌,目前各区域已逐步拓展复工工作,面对新冠大家需要了解有关的疫情防治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于疫情防治部分的法律法规供参考。
1、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使其得到准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对处置手段,积极参加应对救援工作,帮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 《突发事件应付法》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法》第二十条)
3、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准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4、同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手段,如实提供有关状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5、需要同意隔离治疗、医学察看手段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手段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帮助强制实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不能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局势进步或者应对处置工作的不真实信息。不能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办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能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付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
7、不能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能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9、在隔离期间,推行隔离手段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职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职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为“新冠疫情防治法律法规有什么”的有关内容,面对此次新冠疫情需要法律发挥警示用途,惩戒违法行为,需要常识来发挥科普用途,需要大家每个人拿出诚信和责任感,打造社会信赖一同抗击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