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疫情势不可挡,打乱了不少人的计划,为了预防进一步的传染,不少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手段,包含强制隔离,交通管控等手段,有效的阻止了疫情的扩大化,但有人感到我们的平时生活遭到了限制,觉得侵有我们的人权。那样,疫情防控中的乙烯利手段是不是具备法律依据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什么呢?
疫情期间防控工作中适用的法律法规
疫情级别的有关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内的法定传染病依据传染病暴发、时尚状况和风险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含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含时尚性感冒、时尚性腮腺炎、风疹等。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缘由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推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时尚病学、临床特点等特征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通知,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付法和各省突发事件应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风险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是最高级别的响应。
强制隔离的有关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准时采拿下列手段:
(一)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察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手段。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帮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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