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性质
离婚不只解除去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总是随着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如果指对夫妻之间的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与怎么样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重点问题。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遭到保护,不可以遭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是个人所有些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是个人所有些财产应当是夫妻个人,不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是个人所有些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分割的有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置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现在国内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肯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合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防止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导致的生活质量降低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合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和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些一同财产;其次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比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结婚以后生活质量的降低,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一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员工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一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置我们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益于降低家庭矛盾,有益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