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撤销涉及胁迫的婚姻关系
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的。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1.形成是什么原因不同。法律快车提醒你,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只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如果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假如当事人想保持这种关系,其他人不能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缘由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需要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假如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越法按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