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伤时的工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此类问题第一要明确双方之间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相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假如职员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职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承揽关系中,加工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使自己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应确定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假如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样同意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假如受伤虽系因为超源于身工作职责的行为致使,但其该行为目的系帮助工友更好完成工作,而非完全与劳务无关,故应当认定是因劳务产生。
最后应厘清各自过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大概是因为其自己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步骤操作等缘由引起的,也大概是同意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手段等缘由引起,对此双方应依据过错程度和缘由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涉及违法分包的状况,此时违法分包单位应与同意劳务一方对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同意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意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