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已成为大家追求健康生活的新时尚。工作之余,在各种器械项目上挥汗如雨,既能舒缓重压,更能强健体魄。为了满足健身群体个性化需要,健身服务场合当令推出私教定制课程,遭到很多健身达人追捧。假如签了私教合同,中途却不想上了,还能退款吗?一块看下面的案例。
2018年5月9日,傅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约定办理个人一年会员卡,傅某当场缴纳1200元会籍成本并签订四份《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买卖合同》,购买体能课(塑形课)、康复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2万余元。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傅某倡导健身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遂需要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规范产生纠纷,傅某向法院起诉。
傅某因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备的定制性、专用性特点,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量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成效,也将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除此之外,健身服务合同不同于其他合相同种类型,傅某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合内健身具备肯定人身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原告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傅某购买服务后在没消费的状况下需要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成本不予退款”“甲方具备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有关格式条约已采取合理方法提示傅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合同条约无效。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成本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本钱、傅某数次需要中止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原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课程成本比率以60%为宜。遂判令解除双方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还傅某健身私教课程成本10867元。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重视买家个人的体验和成效,强调双方间的信赖基础,具备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买家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没有违约行为的状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买家的傅某作出是不是继续同意健身公司服务的选择。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买卖合同》系格式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约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限制他们主要权利,该条约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成本不予退款”“甲方具备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