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工作管理的公告》(保监厅函91号),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依据保监会公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期间何时开始对作为普通买家的投保人做出明确告知。
对于第一次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到期后续保的汽车,保险人同意投保时应该知道汽车将处于保险“空白期”,该状况对投保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实务中常见存在投保人交费、保险人出单,双方不对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进行交流说明的现象,特别是投保人进行电子投保时,可能一段时间后才能见到保单,知道保单记载的内容。此时仅能认定投保人知道保监会拟定的统一的交强险条约,该条约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仅为“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对其在投保后才出具的保单上印制的保险期间从何时开始无从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需要,经保险人赞同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使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若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投保人不知保险单有此记载,产生争议时,没办法认定该合同内容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故应适用“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