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施工人在获得对发包人的实行依据前,能否排除承包人债权人的实行?
在实务中,实质施工人在获得对发包人实行依据前,能否排除承包人债权人的实行争议较大,法院之间的认识并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置个案上看法也不尽一致。在金牛区大山钢材经营部、刘庢鑫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觉得:
“刘庢鑫系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中交.王府景’四期复合地基与基础工程……本案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存在于中交公司与刘庢鑫之间,中交公司与刘庢鑫才是施工合同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建设工程价款是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到建设工程中所获得的对价。刘庢鑫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管桩施工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实其对工程的投入状况,作为投入对价的工程款应由刘庢鑫享有,即刘庢鑫是案涉工程进度款的实质权利人和给付受领人。”
而在霍瑞强、武光生、韩现安与杨向阳、河北路顺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鸡泽县交通运输局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院觉得:
“本案鸡泽县沙曹公路永和路口至邢临高速路段的改建工程,发包人系鸡泽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系路顺公司,霍瑞强(武光生、韩现安)只不过借用有资质的路顺企业的名义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其与路顺公司之间形成的是需要路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霍瑞强对于路顺公司之债权相对于杨向阳对于路顺公司之债权,两者均为普通债权。霍瑞强需要优先支付其债权的倡导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为霍瑞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1、二审法院均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适合的”。
省高院之间的看法亦复差异:
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三十七条与吉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二条均觉得,实质施工人以其应享有工程债权为由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不予支持。
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推行强制实行,实质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债权为由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不予支持。
实质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债权所有人为由针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该怎么样处置?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强制实行的,实质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的,在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的情形下,实质施工人不可以直接向发包人倡导债权,且与排除实行的诉讼目的无关,其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2日发布的《实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觉得实质施工人倡导工程债权具备专用性的不予支持,但其后江苏高院在2019年3月5日发布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异议及实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三十条觉得,第三人实行承包人对发包人到期债权的,实质施工人可以排除第三人对该工程债权的实行。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实行人的,实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实行手段,案外人以其系实质施工人为由提出实行异议,请求排除实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察。
因此引发的实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倡导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有关讲解中实质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支持其所倡导的债权数额,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与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倡导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越案涉债权部分的倡导不予支持。
可见,江苏高院对于实质施工人的工程债权是不是可以排除强制实行这一问题的认识发生了一定量的变化,由之前的不支持调整为支持。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也觉得,实质施工人不享有排除承包人的债权人强制实行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