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申请。
需要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可以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假如已年满八周岁,需要亲自到场。由于领养是打造在自愿的基础上的,需要需要领养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登记,如此便于登记机关对领养当事人领养意愿的真实性和领养人资格的审察。根据领养登记机关的需要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含:领养人真实的领养目的,不虐待、不丢弃被领养人和抚育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情。
2.审察。
审察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方位地审察,审察工作需要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可以徇私舞弊。
3.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留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留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通知。
收留关系当事人想签订收留协议的,可以签订收留协议。
收留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需要办理收留公证的,应当办理收留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留评估。
2、办理收留公证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办理收留公证需要筹备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留人的最近一寸照片若干张。
2.收留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情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收留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留协议。
7.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留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觉得需要的其他材料。
3、收留关系的解除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你,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留关系:
1.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没办法一同生活的;
2.收留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丢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丢弃养爸爸妈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