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海量的医疗工作者在抗疫前线舍生忘死战斗,作为普通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家里老老实实的做自我隔离,假如不幸接触过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例的话,需要同意疫情防控部门的保护性隔离。那样,疫情防控期间中保护性隔离的手段有什么?
疫情防控期间的隔离手段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拿下列紧急手段并予以通知: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别的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与有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合。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地区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42条规定的紧急手段,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职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推行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地区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推行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与封锁疫区致使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准时采拿下列手段:(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察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手段。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帮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手段。
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察看。第41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行隔离手段等。
以上是“疫情防控期间的隔离手段”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隔离手段的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行政规范法律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