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具备双重劳动关系吗
国内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备双重劳动关系。
一般觉得,国内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在《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打造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假如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总是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用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如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很难得到保全。因此国内绝大多数劳动法专家都觉得,在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前,国内不适合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对于现存的具备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
虽然国内现阶段未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数见不鲜。那样目前司法界对这种特殊的关系到底是如何定性的呢?一般做法有两种。
1、假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样就应当履行该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需要薪资、加班薪资就能依据劳务协议处置,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等请求则不予支持。
2、假如事先未签订劳务合同,一般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则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这种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防止了因两个用人单位互相推诿而使受伤害的劳动者不可以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劳动者打造双重劳动关系也不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公司打造双重劳动关系。假如劳动者违反这种约定,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损失的,还有权需要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也应慎重,既要不违反已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不是导致不好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违反约定给他们导致损害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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