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在女方那里办复婚手续吗
可以。
复婚申请需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一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可以在女方家这边起诉离婚吗
原则上,婚姻当事人有权选择在女方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然而这也受限于特定的首要条件条件。
依据如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离婚案件的处置过程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被告的频繁居住地址来确定其所享有些司法管辖权,换言之,便要看女方的故土是不是亦为她平时生活的稳定居所,同时也需要确认女方是不是为案件中的被告人。
假如女方被法庭断定为被告方,那样便可以在女方的故乡提出离婚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的,当事人可以凭着有效的证件向上述机构提交复婚申请书。申请时需由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持所需证件亲自前往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的民政局(或者镇级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察,同时还会对有关状况进行详细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