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缘由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缘由;引起事故的其他原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是什么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
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块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是什么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类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一同导致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假如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导致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假如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未必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用途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紧急,和交通事故的发存活在着直接、势必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肯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原因发生关系后才起用途,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是参与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