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过程中是不是包括冷静期规定
关于离婚冷静期这一方面,其适用范围取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离婚方法。
假如双方以和平协商的方法达成共识并预约申请离婚登记时,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规范;
反之如果是通过诉讼渠道来解除婚姻关系,则无此规定。
依据国内有关立法精神,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下面的30天限时中,如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均有权行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不论是哪方当事人都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明;
若未按期申请领取,则视为自动舍弃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过程中,女方小产,男方需要补偿吗
关于会不会牵涉到法律赔偿责任之问题,答案并不是势必一定或否定。
若女方的意料之外流产系男方恶意行为所致,男方的此种行为无疑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名。
这不只是违法行为,更需为此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因其侵权行为引发女方身体上的伤害和损失,理当予以赔偿。
妇女因其同意治疗所支付的各项成本与因为耽误工作而降低的收入部分,如医疗成本、误工薪资、护理成本、交通成本、住宿成本、住院膳食补贴费与必要的营养成本等,都应由男方负责赔偿给女方。
但,假如事件中并无伤害情节的存在,且对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女双方而言,均系出于自主意志,那样由此次未采取有效避孕手段而致使的怀孕,男女双方均须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后果。
鉴于男女双方均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熟成年人,他们在作出任何的民事行为时,应付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预见,并且在后果即将来临之际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
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