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婚姻无效被告、原告均不到庭如何解决
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方法完成的状况下,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
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备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是可以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确认婚姻无效只能去法院吗
在确定是不是需要前往法院来断定某个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大家应该注意以下事情。
第一,无效婚姻乃是因为其缺少婚姻的法定设立条件而不拥有法律有效性的婚姻。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那样这个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一)有重婚行为存在;
(二)存在被法律明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年龄尚未达到法定婚龄。
下面,当有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他们需要提交有关申请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察程序后,如若确认该婚姻确实无效,将会依法做出宣告其无效的判决。
然而请注意,此类状况下原告的撤诉申请总是不会得到批准。
假如法院觉得该婚姻是有效的,则会允许原告诉求撤回诉讼。
无效的或是已被撤销的婚姻从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中的当事人没办法享遭到夫妻之间应有些权利与义务。
对于这段时间双方一同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处置;
若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裁决。
至于因重婚产生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分配问题,应当确保不可以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而对于因这个缘由生的孩子,将适用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抚养教育。
若某段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担任无过失一方的人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需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若原被告均未能按时出席法庭审理,致使案件没办法进行完整庭审程序时,法院有权依据职权展开调查取证活动。在此基础之上,待查清原被告双方存在法定婚姻无效情形的事实后,法院可据此直接对该案作出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