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金及其他成本支付
1.租金支付
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租金。对于租金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账户、逾期支付的后果等内容,订立合同时应当予以明确。
2.其他成本
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互联网费等成本的支付亦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就出租人出货房子之前产生的上述成本,应予以明确并由出租人结清。
(四)确认随房子移交物品
出租合同订立时,对随房子移交的家具及家用电器类型、数目,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如数出货用及退租时返还。
(五)解除情形及责任约定
出租合同中关于解除权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进行审察,防止赋予一方不适当的解除权或者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若发现,可指出并协商修改。
(六)装修成本承担与补偿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对出租物进行装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对出租物进行改变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故承租人若有计划对出租房子进行装修,可以在合同中与出租人就装修成本的承担与补偿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