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需要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概念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概念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确认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学会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假如当事人对某一块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一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推行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用途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用途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有哪些用途;过错的紧急程度。其中“过错的紧急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首要条件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紧急程度”。
2、直接缘由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它就构成事实上缘由,即直接缘由。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交通事故认定只不过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汽车、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要紧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些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相同种类型的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势必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用非其法定优先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规范下,交通参与者在用非其法定优先用的道路时,需要遵守肯定的原则,如此才能确保安全。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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