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依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质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导致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00%;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率,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质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依据不同区域、不同居民与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率,如他们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