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浅易程序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公告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察,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适使用方法律是不是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不是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不是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察的方法,但当事人提出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复核审察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察觉得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察觉得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适使用方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保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