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违建的打造建设,但还是有很多的法律的漏网之鱼存在,因此致使大家的城市建设中一直能看到那些影响城市相貌、城市经济或者影响城市进步的建设。对此国家就会予以强拆处置。但强拆的内容和规定有很多,要判断强拆的合法性也要依据法律内容和规定进行判断,所以关于强拆方方面面都是尤为重要的,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强拆的主体。那样强拆的主体可以是街道吗?
依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国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并且予以实行强拆行为的,一般是由进行推行征收补偿的当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组织推行,也可以叫人民法院进行实行。所以在现实日常想要做出强拆决议,需要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法院进行裁定,依据法律的步骤来下定强拆。而能做出申请强拆的是下级的人民政府,因此一般做出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当地对应的人民政府,而强拆的主体也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因此,强拆的主体不能是街道。
但一般在现实日常进行强拆的不可能是当地的人民政府职员,而人民政府会将需要强拆的工作下发给街道、居委会、乡镇府等等。所以像街道这种单位是不拥有强拆的主体性质的,他只不过负责完成强拆工作的一个单位。但假如没经过法律程序的委托就进行对建筑的强拆则是违法的行为,这样的情况进行的强拆需要承担责任的是街道,而不是当地的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假如经过了法律程序的委托,那样在强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委托的人民政府进行负责,而受委托的街道无需承担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