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何罪
《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假如单纯醉酒后驾驶车,只构成危险驾驶罪;假如醉酒后驾驶车后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量刑状况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与认罪、悔罪程度等状况,可以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获得谅解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在现实案件中,对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处以缓刑。
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和醉驾机动车辆处罚作了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饮酒驾机动车辆的,处暂扣6个月汽车驾照,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驾机动车辆被处罚后,第三饮酒驾机动车辆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吊销汽车驾照。
醉酒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饮酒驾营运机动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处罚,吊销汽车驾照,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醉酒驾营运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汽车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重新获得汽车驾照后,不能驾驶营运机动车辆。
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汽车驾照,终身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由《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刑法第133条可知,醉驾假如单纯醉酒后驾驶车,只构成危险驾驶罪;假如醉酒后驾驶车后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