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追偿权的触发时间及担保追偿权何时可以行使
1、担保人追偿权的触发时间及担保追偿权行使开始的时间是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之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首要条件条件。因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会不会实质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质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备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可以超越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过错
(1)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些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需要,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能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通常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不是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能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准时公告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公告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可以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3)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与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多数,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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