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谋不真实离婚的规范路径选择
(一)通谋不真实离婚的定义、特点通谋不真实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同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不真实离婚一般具备以下特点:
1.意思特点,双方均无真的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离婚不是其最后追求的法律成效,双方认同或另行约定将再行复婚。
2.表示特点,不论其主观上真实意思怎么样,在客观形式上均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
3.合意特点,双方为了一同或各自的目的存在通谋,系在形成合意的基础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4.行为特点,为追求离婚登记的客观成效,系向有权机关即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通谋不真实离婚的规范选择通谋虚伪行为,无论从其规范的要点构成、规范的价值内核层面亦或实证法依据上,均可适用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1)规范的构成要件高度契合。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虚伪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对于非真意有认识,而且与相对人通谋所为之。依据前述对通谋不真实离婚定义、特征的剖析,通谋不真实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点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
(2)规范的价值内核和谐一致。离婚协议系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行为,而通谋虚伪行为规则的意旨在于对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护,彰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二者非但无内在的逻辑冲突,反而在规范内核上具备一致性,故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可以适用该规则。而离婚登记,兼具身份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使得对于离婚登记效力的讨论侧重于要式条件是不是满足,在此情形下,意思表示对效力的影响让步,故离婚登记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单独认定其效力。
(3)实证法规范的体系供给。现行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未对“假离婚”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的颁布为法官裁判提供了体系性规范。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其下各分则编的统领用途,通过“向上找法”的体系化考虑方法,《民法典》总则编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作为通谋不真实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
2、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中通谋虚伪行为规则的法律适用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依据上述条约,通谋虚伪行为一般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伪装行为,系指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不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是隐藏行为,是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在通谋不真实离婚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的协议,是双方通谋表示不真实意思的协议,谓之“伪装协议”;双方私下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谓之“隐藏协议”。
(一)通谋不真实离婚中伪装协议的效力认定伪装协议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在乎思层面虚假,即协议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同,双方均无真的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离婚不是其最后追求的法律成效;
二是表示层面仅对外,即双方通谋对外作出该协议,可以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但认同或约定该协议对其内部关系不具备约束力。不论从通谋虚伪行为中伪装行为无效的学理看法看,还是从《民法典》总则编不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都能得出通谋不真实离婚伪装协议无效的结论。
(二)通谋不真实离婚中隐藏协议的效力认定1.缘由剖析。隐藏协议也具备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在乎思层面真实,即体现出当事人通谋不真实离婚的真实意思,如表明离婚动机或约定双方将再行复婚。
二是表示层面一般仅对内,即此协议除非在发生诉讼等必要时候对外提供,不然不愿为别人所知,但对其内部关系具备直接约束力。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将隐藏协议视作通谋不真实离婚过程中发生变数的“保底协议”。隐藏行为依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况,对于法律效力的判断,需要考察隐藏协议是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亦或是不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进而适用有关的规定判断其效力。
3、结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通谋虚伪行为规则对通谋不真实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具备普适性的规制意义。依据上述规范,通谋不真实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少真实的成效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
从司法引导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需要在其中明确不真实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备很大不确定性,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非常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避免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