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产和财产结合在一块的时候,就形成了新的财产,法律上也对这种形式的财产进行了规定,这就是添附,就添附的意思是、添附的形式有什么、添附物所有权归属,以下由法律快车记者为你一一解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1、添附的意思是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就合并在一块,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假如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状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形式有什么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法。在附合的状况下,原所有人的财产从外观上可以辨别,但若不经毁损则不可以离别。附合有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前者如用油漆漆家具、将宝石镶入戒指等,后者如将木板附合于房子上。
依据各国民法的规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获得动产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人有权需要不动产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新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则有所不同,有些国家以共有为原则,以单独所有权为例外,有些国家则持相反倡导。英美法系国家则依据相对价值原则,由具备较大价值的物的所有人获得所有权。
(二)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可以分开或很难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法。因混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混合物,如白酒和水的混合、煤气和煤气的混合等。与附合不同,混合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动产和动产的混合,且混合物不可以辨别或者辨别需费过大。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民法大都规定准用附合的所有权归属规则,不需要再追述。
(三)加工
加工是指对别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法,如将别人的布料制成衣服,将别人的木材制成家具等。因加工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加工物。加工的物权成效,存在着材料主义与加工主义的对立,即加工后形成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是是材料所有人还是是加工人。
由此形成了现代民法的两种立法体例,一种以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为代表,采“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为代表,采“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此种立法例。
国内现行民事立法没规定加工物的归属问题,但大家觉得,在民商事实践与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纳入成文法,以规范加工物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者,采“材料主义”,并给加工人肯定补偿;加工价值大于原材料者,加工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并给材料人肯定补偿。
3、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没规定的,根据充分发挥物的功用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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