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离婚未必要去户籍所在地。
伴随人户离别现象更加常见,婚姻登记需要在一方户籍地办理的规定,多年来让不少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人深感不便。依据现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大陆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区域,有关规定调整为中国大陆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在试点区域,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常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常常居住地主要指:至起诉时止被告离开住所地后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诊的除外。一方在海外,一方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一直具备管辖权。假如双方都在海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