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别?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别。
4、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别吗?
自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别。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什么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出售,工伤应该找哪个负责?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出售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8、职工个人是不是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存在争议怎么样处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别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别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第三鉴别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为最后结论。
10、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多久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