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紧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别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别工作作出规定。
《流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商品责任纠纷、交易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与其他适合进行诉前鉴别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别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别服务。
《流程》强调,诉前鉴别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一同申请诉前鉴别。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别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赞同。《流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别的释明引导,对鉴别材料的审核确认,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别系统推送诉前鉴别申请与向当事人送交鉴别书等辅助兴工作,但否启动诉前鉴别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赞同。人民法院负有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职员对同意委派的调解组织拓展诉前鉴别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
《流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别的详细步骤,对诉前鉴别的适用条件、申请审察、委托办理、鉴别机构选定、鉴别成本预交、鉴别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别异议的提出与处置、诉前鉴别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与重复鉴别的规制等作出规定。《流程》自2023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