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出售的法律成效是什么
1、第三人获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出售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能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缘由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倡导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除此之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倡导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因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特别约定,第三人不可以基于缘由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备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伴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赞同。
2、债权出售后还能撤销出售吗
1、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2、撤销条件
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需要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能予以撤销。比如结婚、收留或者终止收留、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能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能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能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况为已足。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获得肯定财产或者获得肯定财产利益时,已经了解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不是具备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不是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转得人的恶意。在有的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获得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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