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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舍弃缴纳社保,签过舍弃社保协议有效吗?

www.tengzhei.com 2024-09-17 劳动纠纷

职员自愿舍弃社保并签署舍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没法律效力的。社保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规范,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当劳动者自愿舍弃社保并签署舍弃社保协议,事实上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1、职员自愿舍弃社保并签弃保协议有效吗

职员自愿舍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缘由如下:

1、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打造的社会保障规范。它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随便舍弃这项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缓缴、减免。这一义务不因劳动者的舍弃而免除。

3、协议的违法性: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舍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质上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即便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舍弃社保,用人单位依旧负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概念务。

2、职员能否需要补缴社保

职员可以需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具体剖析如下:

1、补缴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时缴纳或者补足。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舍弃社保的协议,劳动者仍然有权需要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补缴的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法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假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假如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补缴的需要注意的地方:在需要补缴社保时,劳动者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薪资单等;二是要知道当地社保政策和补缴规定,确保我们的诉求合法合理;三是要准时维权,防止超越法定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实质案例

在实质案例中,很多劳动者因各种缘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舍弃社保的协议,但在后续发生劳动争议或需要享受社保待遇时,却发现自己因未缴纳社保而没办法享受有关待遇。此时,劳动者总是会需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大部分状况下,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认定舍弃社保的协议无效,并需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4、需要单位补缴社保的操作

1、提出申请:职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保的需要,或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2、提交证据:职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薪资单等,与社保缴纳记录等有关证据。

3、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责令补缴: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欠缴或少缴社保费的状况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时补缴。

5、实行补缴: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需要准时补缴社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职员与其他灵活就业职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打造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时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时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看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公告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需要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交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等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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