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靠施工状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与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别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与发包人是不是善意来认定有关合同的效力。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是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依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不是了解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假如发包人不了解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状况下被挂靠人以我们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是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同,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并不只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是转包行为,依据《建工司法讲解(一)》第1条第2款规定,该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假如发包人了解挂靠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是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之间的工程欠款纠纷,除法律和司法讲解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根据各自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置。出现工程水平问题的,发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讲解(一)》第7条规定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假如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打造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他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